从2020年4月1日起,提高青岛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七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050元。“三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945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35元提高到为每人每月780元。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
1、申请核对。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人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审核。核对通过后符合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受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区(市)民政局全面审查镇(街)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新的特困供养人员范围包括原来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孤老人员。
举例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