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本人社保卡借给他人、定点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2、大量配取与本人疾病无关的药品或过度超剂量配购药等异常就医购药;
3、采用冒名、非本人疾病就医购药等虚假手段骗取基金的;
4、采用伪造、变造、涂改病历、处方、病情证明、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手段,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采用转手倒卖药品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
6.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经送达或公告送达医保就诊情况审核通知后,当事人仍然拒绝接受询问、提供就诊治疗或拒绝协助调查的;
8.其他各种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及损害侵害公众利益套取医保基金,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注意:如果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等规定,视情况可能会被暂停使用社保卡,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1. 将纳入“黑名单”,跨地区、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人社部2019年10月28日印发执行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最高可处5倍骗取金额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和八十八条的规定,骗保可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触及刑法,以诈骗罪论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举报:
进入国家医保局官方微信
点击【微官网】——【打击骗保】——【打击欺诈骗局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微信举报通道正式开通】——【点击举报】
1、举报信息包括
“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对象、举报线索文字说明、举报线索资料上传(支持图片、Word、Excel和PDF等格式)”所有举报信息均不会公开。
2、“被举报对象”为必填项。“举报线索文字说明”和“举报线索资料上传”两项至少需要填写(或上传)其中一项,不可两项同时为空。
3、线索资料最多可上传5个附件,单个附件需小于20M。
4、不满足上述条件无法提交。
电话举报:
国家医疗保障局专项行动
举报投诉电话
010-89061396
010-89061397
各地举报投诉电话
电话接听时间
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工作日内9:00-17:00。(西藏、新疆、兵团电话接听时间为10: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