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因此,视打架的情节轻重,如果未构成轻伤,行政拘留最长是15天。如果构成轻伤的话,就不是简单的行政拘留了,而是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打架的责任承担原则上是以危害后果作为参考,以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任比例进行责任划分,谁先动手通常情况下难以对责任承担进行划分。
比如说,甲和乙打架,甲先动的手,结果乙把甲打成了重伤,这种情况下,甲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乙必须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且赔偿甲的损失,而甲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下,在量刑时会考虑甲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而对乙处以较轻的刑罚,反之,如果甲把乙打成了重伤以上,其在量刑时,刑罚将会高于乙,因为先动手的事甲自己,甲对案件的产生起激化作用。因此,打架先动手的责任划分需结合结果及案件的发生过程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下,先动手打人的一方过错责任划分会重一些,因为对方有可能主张正当防卫。当然如果最终先动手的一方受到更重的损失,那么过错责任的划分可能会有所改变。
对于打架斗殴事件,不管是谁先动手打的人,两人都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的,那么就可以对双方免除治安处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那么就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操作规程】
1.根据报警情况,安排足够警力,携带武器、警械出警。
2.到达现场后,迅速判明参与斗殴的人数、所持器械,发现警力不足或情况危急的,立即请求支援。
3.表明民警身份,警告斗殴双方立即停止斗殴行为。
4.拒绝停止斗殴的,采用必要手段制止斗殴行为,隔离斗殴双方,控制现场局面。
5.收缴斗殴器械,抓捕斗殴人员。
6.救助伤员。
7.进行现场调查,收集、保全证据。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民警在制止斗殴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2.有条件的,可以现场录音、录像。
3.通过控制各医疗机构,查明受伤人员身份。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16条)
依据二: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
(二)保持联络,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
(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四)服从命令,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