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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中止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0-07-09    人已阅读
导读:探视权也就是探望权,一般是夫妻离婚后,子女经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给夫妻一方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并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时间看望子女接走暂时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是如果在行使探望权时实行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探望权”相关内容,那么,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中止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中止探视权一般能够中止多久?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

2020年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中止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上并没有硬性规定探视权一个月有几次,通常探视次数是由父母双方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所决定的,各个家庭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具体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和次数等,都有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当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中止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

2020年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中止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中止探视权一般能够中止多久?

2020年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中止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恢复行使是指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中止事由消失后,权利人重新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行为。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请求恢复探望权的主体,一般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特定情形下,直接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也可以出于维护子女利益的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权利人恢复行使探望权。请求恢复探望权的程序须依民事诉讼法进行。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中止事由消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同时,可看到探视权是一种请求权,它的中止和恢复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裁定中止探视权或通知恢复探视权。当事人不能自行作出,法院也不能未经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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