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有二种方式,一种是自愿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夫妻离婚,必须根据双方收集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再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可能和好等方面来确定感情是否破裂,才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只要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劝其和好,如果没有和好的可能,应该立即判决离婚。
在《民法典》生效后,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情况下可以分居一年再起诉。在《民法典》生效之前,现行《婚姻法》还未废止,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准绳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应尽力收集证据佐证,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一次判离。
1、婚姻基础
现在的婚姻不只是感情的交融,还有种种社会因素,双方家庭条件,家庭背景,文化层次是否相当,这些都是婚姻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往往因年轻时的冲动,海誓山盟没有多加考虑迅速的结婚,而婚后发现现实与自己的想象差距甚大,如果双方的性格再有较大差异,不能相互尊重,包容,就会导致感情破裂。
2、婚后感情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该呈现出相互关爱,忠诚,尊重等状态,这是判断感情生活是否破裂的重要因素。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相互体贴关心,是否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是否有责任感、是否共同抚养子女照顾后代,遇事共同商量等。另外,还要从当事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综合分析,从婚后感情发展的趋势中来把握双方的感情,既看过去,又立足现在,同时展望未来,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3、离婚原因
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万别,异常复杂。一般有几种类型:(1)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双方家庭的某些干预,促成离婚;(2)一方品行问题,又累教不改,导致另一方失望;(3)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共度患难;(4)移情别恋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长期性生活不协调的;(6)其它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查明离婚的真正原因,对于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有无和好的可能
夫妻感情并非一成不变。它可以由好变坏,也可以由坏变好。矛盾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创伤,诉讼离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过借助助于感情恢复、愈合的各种因素,加上另外积极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们重归于好。司法实践中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以上四条相互影响构成一个整体,只要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劝其和好,如果没有和好的可能,应该立即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文梳理了不同情形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具体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伤残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音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5、孩子非父亲亲生。
6、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同性恋。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在无法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另一方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双方当事人一个机会去缓和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起诉一方在判决不离婚后,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6个月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因素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起诉次数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亦会让法院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从而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亦给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提供了明确方向,亦可以给提起诉讼的一方在证据准备方面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