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30日
巢湖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我市各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工作效率,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合政[2017]16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7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巢湖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巢政[2018]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本办法(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建设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将本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联合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统一、集中的联合验收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第四条 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局牵头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督促或组织好相关专项验收,并配合完成联合验收其他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及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负责联合验收的日常受理、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文书管理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优化办事流程。
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城管委、市房产局、市消防大队、市人防办、市地震办等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联合验收工作。
本市范围内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联合验收创造条件。
供水、供电、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入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规划局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参与联合验收工作。
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验收跟踪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人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经市人防部门同意,不需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四)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五)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措施,工业项目已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不监测的项目除外),符合验收条件。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等已经完成。
(七)已通水、通电(非临时性通水、通电,开闭所已移交供电部门管理,自来水已移交供水部门管理),具备通气条件。
(八)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九)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验收的事项达到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前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做好工作对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提前服务,组织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联合验收的准备工作。
建设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公共安全、生产或投入使用,且业主承诺限期完成的,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运行的,环保部门先对“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出具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验收,具体包括:
(一)市规划局:规划核实。
(二)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核实。
(三)市环保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水环境、大气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自主验收)。
(四)市住建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排水设施等专项验收备案。
(五)市人防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六)市消防大队:属于必验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被抽中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七)市房产局:物业服务用房验收。
(八)市卫计委:建设项目竣工卫生设施验收。
(九)市教体局:教育设施验收。
(十)市城管委: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市民政局:社区工作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验收。
(十二)市地震办:竣工查验(抗震设防要求)。
(十三)水业集团:供水设备验收。
(十四)供电公司:供电设备验收。
(十五)新奥燃气:供气设备验收。
(十六)根据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准备。联合验收工作依自愿原则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联合验收受理岗(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岗”)咨询申报联合验收的有关事项。联合验收岗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必需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初验申报材料。
(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岗提出申请,提交验收申报材料。联合验收岗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验收时间,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向参加验收的相关部门书面告知联合现场验收的时间。
(三)现场验收。各验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四)验收意见汇总。规划部门对各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进行综合查验,查验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查验不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建设单位,待整改完毕后再申请复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通过联合验收岗联系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进行现场业务指导。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应当主动做好服务,并在接到联合验收岗通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指导工作。
第十条 对于统一组织的现场联合验收,各单位应当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不得缺席,不得超时办结。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工作推进不力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办法,完善本市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相关单位不得单独组织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建设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不纳入联合验收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联合验收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