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20〕38号
《漳州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漳州市市区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芗城区、龙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奖惩结合,以及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文明建设;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按下列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城市管理、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在主次干道、车站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等文明行为;
(二)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负责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曝光不文明行为;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推进校园文明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全面素质教育内容;
(四)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制止、查处破坏市容环境、城市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发现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六)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规范市场秩序,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七)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网络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制止和打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各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公共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等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开展垃圾分类,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五)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避免干扰他人;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四)爱护共享单车等公共租赁车辆,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五)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六)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七)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用远离车门一侧的手开门,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不乱倒乱扔垃圾;
(二)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三)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
(四)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文化体育场馆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文明喝彩助威;
(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像等规定;
(四)离开时随手带走垃圾;
(五)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倡导下列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文明行为: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三)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餐饮经营人员佩戴口罩上岗,有呼吸道感染的,自觉停止工作;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传染性等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七)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八)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扶老、助残、助学、赈灾、济困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六)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不违约、不失信。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 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机制,树立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学生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中起表率作用。
获得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以及入选“中国好人榜”“福建好人榜”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鼓励市民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在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住房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记录,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诚信文明。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法律责任。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