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哪些商品或进行哪些服务消费的权利,而且行为必须自愿。但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以其主观意志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另外,再根据我国《价格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当消费者在没有足额地进行最低消费时,经营者也要求消费者按“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明显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滥用了法律赋予的自主经营权。据此,经营者的“最低消费”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2014年11月,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在遭遇强制最低消费时,首先是拒绝支付。当消费者发现霸王条款后,应尽量当场拒付或对不明费用提出质疑,与商家协商解决。如当场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选择到消协和工商部门投诉。同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能证明遭遇强制消费的录音、录像等。
被强制最低消费,可随时拨打12312、12315或12345反映。执法人员核实后,将责令商家整改,商家拒不执行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分别是:
1、“禁止自带酒水”;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3、“包间最低消费××元”;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