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法人单位仓容200吨以上,非法人单位仓容6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仓容30吨以上;
(三)有与收购品种相应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没有检测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四)有与收购品种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企业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应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根据《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拥有或者租借200万公斤以上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
4、具有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
(二)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5万元以上的能力;
2、拥有或者租借1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宝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
根据《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3])28号)
(一)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1、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的《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验资证明文件;
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证明材料;
6、保管人员、检验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签字的《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证明文件;
4、仓储设施证明文件。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根据《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3])28号)
1、申请人到包河区商务局(粮食局)(包河区政府南楼607室)申领《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或直接从《包河区商务局网站》上下载此表格;
(下载附件: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2、向包河区商务局(粮食局)提交申报材料;
3、包河区商务局(粮食局)提出审查意见;
4、审查合格,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根据《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服务指南》指示:
1、申报:申请人到博湖县发改委领取《粮食收购许可申请登记表》,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与所有“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工作人员;
2、受理: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现场验收: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审核后,形成初审意见;
4、批准: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登记办结: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