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一、首先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同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包括财产)没有夫妻共同的性质,因此也就没有夫妻共同债务之说。
二,在内容上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婚后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或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夫或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享了经营活动的成果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所负的债务;
(六)、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父母、岳父母、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等)治病所负的债务;
(七)、因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之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司法实践中,在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同时,要强化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顾,避免因机械分配举证责任造成新的司法裁判不公。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认可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债务人配偶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离婚后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