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6月3日鄂尔多斯民政局低保办发布的文章《鄂尔多斯市完成2020年社会救助提标补发工作》提及的低保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要求,鄂尔多斯市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75元/人·月提高到790元/人·月,每人每月提高115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169元/人·年提高到6720元/人·年,每人每年提高551元;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由1144元/人·月提高到1500元/人·月,每人每月平均提高356元,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由9893元/人·年提高到10200元/人·年,每人每年平均提高307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由1047元/人·月提高到1100元/人·月,每人每月平均提高53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由403元/人·月提高到460元/人·月,每人每月平均提高57元。
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于5月底补发完毕,共补发救助资金964.54万元,惠及困难群众29368人,其中为13653户25542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发760.38万元,为3826名分散城乡特困人员补发基本生活费204.16万元,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中的附表数据,鄂尔多斯市的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保障标准(平均):790元/月
农牧区保障标准(平均):6720元/年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镇(平均):1500元/月
农牧区(平均):10200元/年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平均):1100元/月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平均):460元/月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的三个基本条件。即持有当地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根据2015年1月31日起实施的《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认定低保对象必须符合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
(一)户籍条件。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家庭收入条件。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以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或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低保待遇。
(三)家庭财产条件。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和实物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房产(包括在本市及在外省市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债权、商业保险、高档艺术品、收藏品以及其它有关财产。具体认定条件为:
1.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和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4倍。
2.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3.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4.无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根据《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之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临时劳动得到的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土地、草场征用补偿、流转收入,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彩票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之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补贴,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收入,粮食、良种补贴收入,离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接受捐赠收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等。
第十一条 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1953年以前入党的老党员享受的补助金。
(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护理费和伤残保健金。
(三)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和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五)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七)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九)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十)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十一)老龄津贴。
(十二)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十四)按有关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一)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开具申请受理单;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民主评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评议小组以嘎查村(社区)代表为主,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5%。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评议,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并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议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审核及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在嘎查村(社区)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五)审批。公示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旗区民政部门审批。旗区民政部门在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保障金额;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旗区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六)第二次公示。旗区人民政府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嘎查村(社区)务公开栏及政务大厅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批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旗区民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个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旗区民政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