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官网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巴彦淖尔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今年,巴彦淖尔市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今年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分别为690元/月和5678元/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分别为1232元/月和8403元/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平均标准为1407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平均标准为403元/月。
根据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2020年6月11日发布的《巴彦淖尔市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再上调 提标补发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按照自治区此前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巴彦淖尔市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再次上调,目前全市提标补发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按照自治区公布的2020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巴彦淖尔市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提高43元,达到690元/月,增幅为6.6%。农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提高386元,达到5678元/年,增幅为7.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在2019年的基础上保持不变。
根据《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 依据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医药费等合理性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低保救助对象。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配偶; 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 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 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连续三年以上( 含三年)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低保救助的残疾人, 其认定依据为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注意: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的三个基本条件。本文为节选,具体条件以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具体条款为准。
根据《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认定:
(一)申请方面: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2.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
(二)户籍方面:
1.人户分离无正当理由不合户的;
2.在本市以外的地区长期居住且不能提供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相关收入、财产等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家庭收入方面: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或家庭人均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且家庭成员劳动能力为正常的家庭;
3.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4.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长期聘用的;
5.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6.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和生活困难假象的;
7.连续6个月不支取低保金的。
(四)家庭财产方面:
1.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2.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或有房屋出租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虽没有工商注册但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
4.拥有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大型农机具、大型打草机的家庭;
5.家庭拥有汽车的或家庭成员名下虽没有汽车但长期使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五)家庭消费方面:
1.有能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2.1年内,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
3.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
4.家庭成员长期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购置贵重首饰,且对举报的高标准消费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5.有能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六)个人信用及社会责任方面: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前二年内诚信记录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违背其声明或承诺的;
3.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4.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或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受相关部门处理的;
5.在就业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主动到当地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七)其他方面:
1.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孤儿供养等条件的,应分别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供养等专项救助,不得同时享受低保待遇;
2.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根据《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一) 书面申请书。
(二) 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
(三) 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其中通过“一卡通” 发放的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等收入, 由苏木乡镇统一出具证明)。
(四) 上年度以来, 患重特大疾病、 慢性病人员以及同一个家庭成员 患两次或两次以上其他疾病, 住院自 付部分的医药费超过 5000 元(含)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重特大疾病应提供旗县级( 含) 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首页复印件(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及医药费报销单等证明材料。
2、 慢性病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下任一方式)。
(1) 已被新农合或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应提供新农合或社保部门慢病补偿手册。
(2) 已住院被确诊为慢性病, 但未被新农合或社保部门审批享受慢性病补偿待遇的人员( 吸毒、 车祸等原因导致的慢性病除外), 应提供病历首页复印件(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诊断证明及医药费报销单。
(3) 对于患慢性病但未住院治疗的, 应提供市级( 含) 以上医院当年诊断证明。
3、 个人住院累计自 付部分医药费应扣除民政医疗救助或其他部门再次报销的金额。
(五) 残疾人应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同一家庭同时有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或两名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
(七) 同一旗县区内人户 分离家庭, 应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 居) 委会证明(注明家庭生活状况、 住房、 联系方式等)。
(八)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