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0〕13号)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各县(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各县(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4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府办[2011]248号) 和《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府办〔2012〕25号)
凡持有南宁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纯收入)低于本市市区或者所在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城市(农村)低保。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一)户口已分立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二)提出申请低保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另购建设用地用于自建房的;
(三)拥有汽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家庭成员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因参与赌博、吸毒、传销等违法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生育,未经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的违法生育夫妻;
(七)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填报家庭情况、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九)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
申请所需材料 :
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
2、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并提供户口本原件进行查验;
5、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有账号页面)复印件(属于银行卡的,为银行卡正面复印件),并提供存折(银行卡)原件进行查验;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房产证复印件,并提供房产证原件进行查验(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不需要提交);
7、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8、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交由其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性收证明材料原件;
(2)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失业的,提交失业证复印件,并提供失业证原件进行查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3)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银行卡的,提交由发卡银行机构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
(4)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提交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并提供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原件进行查验;
(5)申请人家庭为诚信计生家庭的,提交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家庭证明材料(二女户证明或计划生育证明)原件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交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7)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超过18周岁在校学生的,提交所在学校证明;
(8)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能证明家庭困难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办提出申请或者通过网上自助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自然村(小区)、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作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上报县(区)民政局,并在其办公场所、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公布。
↓
县(区)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名单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于批准当月或次月起将低保金按月发放至低保对象指定的家庭成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