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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0-11-14    人已阅读
导读:在生活中合同违约,有可能是属于受到不可抗力因素所影响的,那么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是什么?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不可抗力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 、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08年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

  (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

  (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由于上述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免除责任”的范围作了扩大,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定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仅限于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是现代各国法律的通例。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如债务人系因不可抗力或事变而未履行给付或作为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赔偿损害的责任”。因此,我们在界定“免除责任”的范围时也应作相类似的理解,不能任意扩大。譬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收取定金后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卖方可免除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的责任,但不能扩大到卖方返还原定金的义务也可以一同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当然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则应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将不可抗力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提供有关机构关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

不可抗力因素的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

  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

  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

  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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