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平市民政局、财政局2019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确定2020年度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四民发〔2019〕122号)
按照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9〕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20年度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0年市辖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月人均560元;市辖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月人均342元。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月人均1120元。
2020年市辖区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为70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为423元/月。市辖区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160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320元/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560元/月。
二、执行时间
四平市辖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七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根据《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予保障: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2.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住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3.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三)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的人员。
(四)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的。
(五)在享受低保期间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保障的情形。
四平市低保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与公示。
根据《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十六条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有关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3.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仅患病者或残疾人提供);
4.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5.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证明和征地补偿费有效证明(仅被征地农民提供);
6.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7.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或失业证明;
8.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9.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10.三个月内发生的水、电、燃气费收据;
11.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第十八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行业评估、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初审公示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如下:
(一)审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100%入户核查。
(二)联审联批。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参加联审联批,拟批准的,填写《低保待遇审核审批表》,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公开。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中要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审批后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机、政府网站等进行长期公开,接受群众的查询和监督。公示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