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地方政策规定也不尽相同。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本市住房困难家庭,以出租或者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释义】本条是对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义及类型的规定。
本条例所指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由市政府提供,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了供应对象,限定了租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包括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由此构成厦门市特有的分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1、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以租赁方式提供,保障对象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特定对象,政府按不同保障对象给予不同的租金优惠或租金补贴政策。
2、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以出售的方式提供,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价格由政府根据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建造成本和区域平均征地拆迁费用)确定。
3、保障性商品房由政府以出售的方式提供,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市无住房家庭,销售价格由政府按建造成本、基准地价和相关税费组成的价格确定。
4、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主要包括为本市公务人员提供的过渡性租赁住房,为企事业单位人才提供的人才住房,为其他来厦工作人员提供的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以及为满足城市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需要或按国家有关政策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等。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
条规定,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户籍:
1)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
2) 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3) 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 住房: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注释: 住房困难标准。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的通知》(厦建安居〔2015〕69号),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3. 家庭收入: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注释:自然年度,是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4. 资产: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闲人员,且符合前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买卖需要看当地的规定,大部分城市都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
(1)保障性住房是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他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是不可用来交易的。
(2)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住宅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住宅办可以优先回购。
(4)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属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