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退费,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当交纳部分的诉讼费,通过相应的退费手续,及时退还当事人。
诉讼费用退费范围包括: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退还当事人。
(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的法院维持第一审的法院作出的裁定的,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1、业务庭室开出退费通知书,连同《诉讼费退款申请表》交当事人。
2、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好《诉讼费退款申请表》交回业务庭。
3、业务庭室在《诉讼费退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交财务室。
4、财务室填制诉讼费退费申请汇总表送市财局基费科。
5、市财局基费科、国库科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划拨我院。款项到账后专款专用,我院根据申请表上收款人的账号及时汇出款项。
(一)收款人为个人:
1、《诉讼费退款申请表》(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退款原因、申请人银行账号、案件号、申请人签名和盖章必须填写清楚);
2、法院的退款通知书;
3、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的原件(如有其他当事人承担受理费的情况,请将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复印);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活期存折复印件(存折户名应与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必须祥细至某某支行,开户行非广东省的必须填写上省份);
6、裁判文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7、申请人签名出具的收款收据;
8、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的交款人非案件当事人,需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9、案件裁判文书首页、尾页、有受理费承担情况说明的当页复印件;
10、委托其他人收取退费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收款人为单位:
1、《诉讼费退款申请表》(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退款原因、申请人银行账号、案件号、申请人签名和盖章必须填写清楚);
2、法院的退款通知书;
3、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名称应与收款人名称一致(如有其他当事人承担受理费的情况,请将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复印);
4、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存折户名应与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必须祥细至某某支行,开户行非广东省的必须填写上省份);
5、提供裁判文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6、申请人盖章出具的收款收据;
7、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的交款人非案件当事人,需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8、案件裁判文书首页、尾页、有受理费承担情况说明的当页复印件;
9、委托其他人收取退费要出具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