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叔、伯、姑、舅、姨等人。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的亲属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起诉状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如:3名被告,提供4份;4名被告,提供5份)。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人签名等内容。
当事人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住址四项,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住址应填写经常居住地(即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住址),没有连续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所的,填写户籍所在地,并注明实际居住地。
没有遗嘱的,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应包括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有遗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应包括被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诉讼请求为:要求对被继承人XX的X遗产依法进行继承。遗产为房屋或其他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应注明估算的价值。
事实理由应包括:原、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有无遗嘱、遗产的情况(遗产系房屋的要写明坐落地)、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原告对遗产分割的意见等。
每份起诉状的结尾应由全体原告亲笔签名,不得代签。不会写字的,由其他人代签,并由本人按手印。
民事起诉状(适用于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 ,女,汉族,2007年9月4日出生
身份证号:
地址:黄浦区和顺街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3月22日出生
身份证号:
地址: 黄浦区和顺街
电话:
被告一:,男,汉族,1958 年 3 月27 日出生
身份证号:
地址:松雪街
电话:
被告二:,女,汉族,1956 年 12月16 日出生
地址:襄阳南路
身份证号:
电话: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决原告继承被继承人 全部遗产(位于黄浦区和顺街房屋1/3产权份额,折价人民币约342000 元);
二、 请求判决原告转继承被转继承人 继承的全部遗产(位于黄浦区和顺街房屋4/9产权份额,折价人民币约456000 元);
三、 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 于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2015年1月30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女儿(被继承人未婚,原告系其非婚生之女)。被继承人之父母( 、 )分别于2007年1月17日、2011年12月30日死亡。被告一是被继承人之弟,被告二是被继承人之妹。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1.拥有黄浦区和顺街 房屋1/3产权(此部分遗产由原告直接继承);2.继承其父母名下位于黄浦区和顺街 房屋2/9产权(此部分遗产由于从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后至被继承人死亡时未予分割,故由原告转继承);
此外,被继承人在其父母在世期间,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多分遗产;再则,被继承人死亡后,被告一、被告二侵占房屋遗产,多次表示让原告搬离房屋,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最后,原告属于未成年人且体弱多病,其法定代理人身患残疾,无稳定的经济来源,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精神, 在转继承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综上所诉,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唯一合法继承者,理应按照继承法继承以及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两被告侵占遗产,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的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了保护原告合法的继承权以及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此致
黄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