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主观上做出了实行某种犯罪的决定。它表明行为人具有确定的犯罪故意,为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表明行为人认识到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创造了便利,认识到预备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积极促进作用。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发生犯罪结果的行为。刑法将预备行为分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法理上将独立于制造条件之外予以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具体表现为:购买犯罪用的物品或制造犯罪用的物品、改装物品适用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犯罪用等。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一是没有完成预备行为,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二是虽已完成预备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即行为人本欲继续实施预备行为,进而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原因,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使得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与着手实行犯罪。相反,如果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则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刑法》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二、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