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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向哪地法院申请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怎样收费?

大律师网 2020-12-16    人已阅读
导读:我们知道在法院判决文书生效之后,对方没有履行判决文书上的义务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相关内容,那么,要向哪地法院申请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交哪些材料?向法院申请执行怎样收费?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要向哪地法院申请执行?

要向哪地法院申请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怎样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管辖地是:

  (1)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负责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地是:

  (1)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4)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地是:

  (1)承认、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由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3)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管辖地是:

  (1)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需由法院执行的,如果该决定未经行政复议或复议后维持原裁定的,一般应由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

  (2)如果经过复议并且复议改变了原决定内容的,一般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但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3)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4)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向法院申请执行交哪些材料?

要向哪地法院申请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怎样收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经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①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②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当事人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向法院申请执行怎样收费?

要向哪地法院申请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怎样收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需要交纳相应申请费的,但是该项费用一般无须您预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在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缴执行申请费,该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费的交纳标准为:

  申请费-类型计算方法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元-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元-50万元 1.5%-100;

  50万元-500万元 1%+2400;

  500万元-1000万元 0.5%+27400;

  1000万元以上 0.1%+67400;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按照上述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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