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主要的调查手段有:
一、从被执行人方面调查:
(1)通过合法手段得到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
(2)若是公司,随时关注公司财务人员的行踪,发现开户行;
(3)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4)通过律师依法调查取证,查询工商档案。
二、从申请人自身发觉线索:
(1)双方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账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2)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3)关注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
三、案外人悬赏举报: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财产查找不到而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的;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4)支出大额资金的;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