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噪声基本分为四类:
(一)工业噪声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管辖部门:环保局。
(二)建筑施工噪声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管辖部门:环保局,北京市夜间施工是城管主管。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三)交通噪声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管辖部门:道路机动车归公安,其他归各行业部门。
(四)社会生活噪声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这一块原则上归公安机关,但有两处例外:
1.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主要指经营的歌厅,超过边界噪声标准)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商业固定设备、设施的正常噪音问题)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乡村居住环境“的二类区域,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白天不得高于55分贝,夜晚不得高于45分贝,即使是按照“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的三类标准,也是白天不得高于60分贝,夜晚不得高于55分贝。
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操作规程】
1.及时出警。
2.对办理丧葬活动方进行耐心劝说,督促其采取措施减少噪声。
3.劝说、制止无效的,可以当场予以警告处罚,责令其改正。
4.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周围群众证言,对音响设备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请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噪声分贝检测。
5.待丧葬活动结束后,对制造噪声的行为人依法予以罚款处罚,对音像设备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工具依法予以收缴。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充分考虑失去亲人的悲伤情绪,对办理丧葬活动方以劝说为主。
2.处罚对象不要直接针对死者家属,重点针对制造噪声的丧葬服务公司和个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
依据二: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依据三: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8条)
城市丧葬噪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