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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

大律师网 2021-01-13    人已阅读
导读:合同的类型多种多样,买卖合同就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今天大律师网小编来给大家讲讲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欢迎大家阅读了解详情,希望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主要有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故货物的接收方及货物的运输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虑在内。

  现实交付时,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 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收货物视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与此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至购货方,除合同双方另行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

  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因其他正当合法理由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视为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已经转移。

  3、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出卖人只是将可以领取标的物的凭证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通过此凭证得以受领标的物。

  此类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单证得以在第三人处受领相应标的物,这也被称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拟制交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

  4、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议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标的物所有权已属买受人。

  此类情况有一巨大风险,因标的物的交付无公示,第三人仍视出卖人为标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况下如出卖人将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只得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不仅需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并且需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性质,这使它区别于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在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中,虽然也要求一方将标的物交付另一方,但交付的目的只是使对方取得标的物的使用权,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以取得价款为目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方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支付价款是转移所有权的对待给付,买卖合同这一特征区别于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互易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依据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同时也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金对待给付的合同,价金与标的物互为对价,买受人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支付价金;出卖人要获得价金,就必须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就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了互为给付的关系,因此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相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的。在民法理论上,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成立,并不以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形式,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形式。

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

  1、合同的有效期分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终止。

  2、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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