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二)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1)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法院交纳工本费。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以下 50元/件
1万-10万 2.5%-200元
10万-20万 2%+300元
20万-50万 1.5%+1300元
50万-100万 1%+3800元
100万-200万 0.9%+4800元
200万-500万 0.8%+6800元
500万-1000万 0.7%+11800元
1000万-2000万 0.6%+21800元
2000万以上 0.5%+41800元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离 婚 一般情况 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 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以及其他 人格权的案件 一般情况 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类型 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 元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份额的 50元至500元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50万 1.5%-100元
50万-500万 1%+2400元
500 万-1000 万 0.5%+27400元
1000万以上 0.1%+67400元
(七)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30元
1000元—10万元 1%+20元
10万—89.6万元 0.5%+520元
89.6万元以上 5000 元
(八)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 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400元
申请破产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是由败诉方负担,如果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二)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三)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五)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七)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八)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九)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受理费的分配情况,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做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