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九)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且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减半退还。
(十)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已经预交但其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当退还其不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十一)当事人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将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的退费。
对“胜诉先退”所形成的应由败诉方交纳的诉讼费,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向败诉方追缴诉讼费;败诉方拒不交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将有关材料和生效法律文书移交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执行部门执行。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退费须知
1、法人申请退费需准备的材料
(1)退费申请书原件(盖公章,法人签字);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发回重审案件又上诉申请退费的,还需提供原审人民法院的第二次一审文书复印件);
(3)交纳诉讼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退费收据(申请人财务开具,注明退费数额,盖财务章);
(8)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开户行名称;
注:如委托他人办理退费手续,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电话。
(二)自然人申请退费须知
1、自然人申请退费需准备的材料
(1)退费申请书原件(申请人签字,按手印);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发回重审案件又上诉申请退费的,还需提供原审人民法院的第二次一审文书复印件);
(3)交纳诉讼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自然人申请退费,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接受委托;提供本人开户的银行卡号码,开户行名称,电话号码。
各地法院诉讼退费操作规程有所不同,应以当地法院规定为准,部分法院已经实现线上缴费退费。
(一)业务庭室开出退费通知书,连同《诉讼费退款申请表》交当事人。
(二)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好《诉讼费退款申请表》交回业务庭。
(三)业务庭室在《诉讼费退款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交财务室。
(四)财务室填制诉讼费退费申请汇总表送市财局基费科。
(五)市财局基费科、国库科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划拨我院。款项到账后专款专用,我院根据申请表上收款人的账号及时汇出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