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的权利
1.身份知悉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2.权利义务知悉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3.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4.充分陈述权。享有不受单位或者个人干扰,自由陈述的权利。
5.独立作证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6.语言文字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证的权利。
7.修正权。对笔录有核对并提出补充和改正的权利。
8.其他权利。如果证人未满十八周岁,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证人的义务
1.作证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有意提供虚假的证言和其他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到法定地点作证的义务。检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依法通知证人XXX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XXX与本案原告(被告) XXX……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需要本案证人XXX出庭作证证明本案主要事实,根据……(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望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保障程序合法、裁判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相关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庭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3、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4、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7、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应当向法庭如实作证。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9、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上述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