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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选择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不成如何处理?

大律师网 2021-01-20    人已阅读
导读:在发生纠纷时选择人民调解是一种好的方法,当事人可以想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条件,也可以当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行介入,但是为了纠纷能早日解决当事人最好是能尽快申请调解,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征得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邀请其他人加入调解,若调解不成只能终止调解,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人民调解”的相关内容,那么,当事人如何选择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能邀请其他人参与调解吗?人民调解不成如何处理?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当事人如何选择人民调解员?

当事人如何选择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不成如何处理?

  《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员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的,或者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聘任的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虽然人民调解员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但在发生纠纷时,有的当事人还是希望能够由他们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由于人民 调解不同于法院审判,法院审判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由谁审理案件不能当事人说了算,而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方式,由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多地取决于他们的自愿,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他们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

  实践中,有的人民调解员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被双方共同选择为解决纠纷的调解员;有的当事人考虑到人民调解员与对方当事人的亲情关系、朋友关系、师长关系等,不认可对方选择的人民调解员,选择了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员。为了保证人民调解的公平、公正,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各自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从实践看,由当事人选择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能邀请其他人参与调解吗?

当事人如何选择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不成如何处理?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这是基于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和人民调解的特点作出的规定。一是,近年来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不断拓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纠纷,向农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二是,人民调解具有民间性、群众性和开放性特点。人民调解需要社会各界力量、各方面人士广泛参与,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三是,人民调解的方式具有灵活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以及纠纷发展变化的情况和当事人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调解工作,包括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工作。

  理解这一款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等参与调解,应当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来判断,而不是每个纠纷的调解都必须邀请上述人员参与调解。

  二是,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这包括是否进行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调解以及由谁主持调解和参与调解等。当事人不愿意其他人员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安排参与调解。这里的“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包括当事人明确表示赞同,也包括当事人没有表示反对。规定“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还考虑到,有的纠纷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不希望更多的人知晓,强调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他人参与调解也是保护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需要。在有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是希望以不伤情面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希望他人,包括亲属、邻里或者同事等知晓纠纷的内情,如果不征得当事人同意而邀请他人参与调解,有可能使纠纷双方因顾及面子而产生对立情绪,反而不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人民调解不成如何处理?

当事人如何选择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不成如何处理?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它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家庭、婚姻、邻里等纠纷进行说和、疏导、调解。现在的中国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也使得人们权益意识的增强,人民内部矛盾呈多元化、复杂化之势。在这样的形势下,调解工作在社会中的地位就更加显得重要,人民调解工作不仅承担着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的责任,还有通过其调解加强人民的守法观念,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的作用。通过调解把一些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的转化,是国家稳定的重要环节。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一些地方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超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的纠纷,明文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调解中心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根据案情,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诉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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