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根据本条规定,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
1.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客观反映,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果,是保证当事人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的基础,也是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凭据。调解协议书一般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根据人民调解的实践,《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对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作了规定,即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的事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等。
2.口头协议。目前,人民调解调解的民间纠纷仍然以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为主,这类纠纷经过调解后,当事人的气消了,当即赔礼道歉,或者答应马上履行承诺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事实上,大量的调解工作在调解完后双方矛盾纠纷就解决了,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制作调解协议书,法律应当根据人民调解的性质及实际,实事求是地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方式,既可以是制作调解书的形式,也应当允许达成口头协议的方式,尊重当事人对达成调解协议方式的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依照《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为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书;如果当事人提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愿意自觉履行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要将达成的口头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录下来。达成调解协议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形式还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主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决定,不以民间纠纷的类型划分。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一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矛盾纠纷的主体,是调解协议的权利义务承担人,在调解协议中一般首先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等,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也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载明,如夫妻、婆媳、兄弟姐妹等。
二是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时,一般先由纠纷的当事人述说为什么事情发生争执,怎么引起的争执,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在比较清楚的了解发生了什么纠纷的基础上,讲解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调解书上将如何引起的纠纷,为什么引起的纠纷,是谁引起的纠纷等基本情况写上,以便分清是非与责任。实践中有些情况下,调解很难将纠纷的是非曲直说的很清楚,责任分的很明确,太较真了当事人之间可能就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协议书将主要情况写上就可以了。
三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双方要怎么样解决纠纷,如果是债务纠纷,就要说明当事人之间是不是有债务纠纷,谁欠谁的债,数额是多少,还多少,怎么还等;履行的方式、期限要看属于哪类纠纷,如果是债务纠纷,可以写明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次付清,是通过银行、直接交付还是由某人转交,在什么时间付清等。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一般要在调解协议中写明。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主意思的体现,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应反悔。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其履行。而且,调解协议的约束力主要靠当事人的道德水平和诚信理念,自觉履行,“说话算话”是老百姓最朴实的衡量人诚信的标准。
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不意味着纠纷的彻底解决,只有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只能“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仍然拒绝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强制”当事人履行,只能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在实践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而且有很多是即时履行完毕的,如赔礼道歉、小额赔偿等,但也有一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吃亏了,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都会在调解协议履行期届满后对当事人进行电话或者实地回访,了解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反馈,发现当事人有未完全履行调解协议情况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工作,督促其及时履行,如果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确有不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