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劳动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劳动关系,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要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要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谈不上劳动法律的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换言之,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将受到同等的保护。对于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而言,不能因为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拒绝加以依法保护。将实际用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有其合理性,是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作如下答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凭证(提供一项或多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