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例如,劳动者甲自2012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7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12年算起,共5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当时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考虑到为了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按1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6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1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又6个月,经济补偿为2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又5个月的,经济补偿为1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5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样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以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