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民法上的平等主体,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服务事项所订立的民事合同(实践中也被称为劳务派遣合同或者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应当遵循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二)派遣期限;(三)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四)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五)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另外,除上述要求劳务派遣协议所必须载明的条款以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在协议中约定其他的内容,如:(一)劳务派遣服务的费用;(二)对劳务派遣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三)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与召回;(四)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五)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
(一)签订合同的时间长短不同。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相关规定应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工形式不一样。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直接用工,而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
(三)涉及主体不一样。劳动合同只涉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
是否能够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四)岗位不同。任何岗位可以,劳务派遣合同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五)对于单位主体的规定不同。劳动合同的单位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而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
(六)在无工作期间待遇不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个月内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计发,超过一个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80%计发,而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无工资期间按照最低工资计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这就要求,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期限。如果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客观上需要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则法律禁止将一个连续的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派遣期限而分别订立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实践中,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成为一些企业躲避长期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正常的工资调整等的手段,这对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一种侵害。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劳动合同法对上述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