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有效的;
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四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义务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员工履行的是通知义务,意思就是员工想辞职的话,只要依法通知单位就可以了,满30日后就可以直接走,辞职自由是员工的法定权利,所以在三十七条规定在正式用工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辞职到期员工可以离职,单位不给员工结算工资的即属于违法行为,这样一切的法律责任将由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只需要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性条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