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诉讼的一种制度。
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时,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