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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要什么特殊条件?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1-03-16    人已阅读
导读: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那么离婚案件需要什么特殊条件?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来为您解答详情,希望有所帮助。

离婚案件需要什么特殊条件

离婚案件需要什么特殊条件?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离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二)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

  (三)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四)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诉讼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离婚案件需要什么特殊条件?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一般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是多少

离婚案件需要什么特殊条件?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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