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首先,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其次,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除个别情况外,也应当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方可。
原因在于工伤认定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遵循审判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原则,不直接进行工伤认定,而是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为前提。
同时,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的确定,依赖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柏劳动者有职业活动中,因接解决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其所在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未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有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公司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那么自公司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