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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要怎么样投诉医院?投诉医院需要什么证据?

大律师网 2021-08-02    人已阅读
导读:在与医院发生纠纷的时候,公民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公民要怎么样投诉医院?投诉医院需要什么证据?我国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公民要怎么样投诉医院?

公民要怎么样投诉医院?投诉医院需要什么证据?

  在与医院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于医院投诉的问题,参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一般来说,根据医院等级的不同,其受理投诉的部门也会有所不同。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其目的是提高医院投诉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这也是近些年,愈演愈烈的医闹问题针对性的办法之一。

  当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属对于医院的医疗环境,或者医疗行为等产生不满的时候,可以通过来信(卫生部门),电话(12320)以及来访等方式,向医院或者卫生部门进行投诉,提出自身的意见或者要求的,我国支持患者或者其家属合理的要求。而投诉管理中,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对于投诉的受理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医院方成立专门的部门以用作处理相关投诉问题,同时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要履行以下的职责:

  1. 对于投诉统一受理,当患者或者是患者家属相关人士,对于医院的医疗环境或者医疗方式等问题表示不合理进行投诉的时候,投诉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及时受理。

  2. 对于受理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针对投诉人所说进行调查并且予以核实相关的投诉事项,并根据相关的调查核实的结果,提出自身的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3. 日常中,需要组织,协调以及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的工作,能够及时对相应的投诉进行处理,维护好医疗的秩序。

  4. 定期的进行投诉的汇总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提升医院的服务水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属于二级以上的医院时候,其投诉管理部门需要有专职的人员负责投诉管理的工作。同时,医院对于投诉工作始终保持高度的重视。坚决禁止出现弄虚作假,破坏秩序的问题的出现。

  投诉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医院的领导,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时,各个科室部门需要严格配合投诉管理部门的工作。医院积极主动,鼓励吸纳社会上具有医学法律工作的人员(组织)参与医院的投诉管理工作。

  一般来说,在产生不满之后,首先应当向医院进行投诉,说明自己的问题和诉求点所在,在医院没有进行处理,或者受理投诉时态度极其恶劣时,可以向医院的上一级,即其所对应管辖的卫生部门,要求他们进行处理。卫生管理部门此时应当积极的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相关医院的投诉管理工作展开监督和指导,督促相关医院及时受理相应的投诉。如有发现医院没有及时受理或者投诉管理人员相关的不当行为,计入当年的考核之中,严重时予以一定的警告。

投诉医院需要什么证据

公民要怎么样投诉医院?投诉医院需要什么证据?

  1、门诊及住院病历。

  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

  化验单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

  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

  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疗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

  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

  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

  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

  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公民要怎么样投诉医院?投诉医院需要什么证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置。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投诉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当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接待场所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应当做好存查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

  第二十一条 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第二十四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对于

  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医疗正常秩序。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医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

  (二)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三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医院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卫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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