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一、补办房屋产权证由原来产权证的发放机关来负责办理,具体的补办手续为:由房屋的产权人来写一份申请书,写明自己产权证丢失的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产权人要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的单位盖章(产权人若无单位,由产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街道办签字盖章)。
二、产权人要带着已经签字盖章之后的申请书来到各区县的房地局原来产权证的发放机关来办理相关具体事宜,由原来发证机关来开介绍信,在当地额报刊上刊来登遗失声明。
三、声明已经见报之后,产权人要带着刊登了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也就是产权人)所书写的具结其中内容包括;(a、遗失的证件找到后要交回;b、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本人身份证、户口雹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登记册查阅证明(原件);
(四)地籍图(原件二份);
(五)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地产登记册,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产权人因灭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产权证工本费每本25元收取。
房产证补办一般需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