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是多久?投标有效期的长短主要是由评标、定标时间决定,并且不同的行业、不同地域也有所区别。目前通用的投标有效期限一般为60 ~ 120天。
依据法律法规, 在投标有效期内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评标、定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30天之内签订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是一项程序性工作, 就其工作本身并不需要多长的时间, 而签订合同的时间法律明确为“ 30天之内”。因此投标有效期可简略计为:投标有效期=评标、定标时间加30天。
影响这一时间的主要因素一般包括:项目的性质、特点、规模、工程量的大小和内容繁简、评标难易程度等, 实践表明:重要的设备和材料评标的时间约15 ~ 30 天;中小型工程评标时间约15~ 30天;大中型工程评标时间约20 ~ 60天。
特定项目投标有效期的天数由招标单位确定,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投标有效期通常从开标的时间开始算起,也就是从投标截止期开始计算。投标有效期是三十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定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30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的有效期是可以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顺延的,但顺延也有相关时限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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