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二者在适用法律依据、程序以及期限等多方面均有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而作为特定概念的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且常见的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一个结果,而不是过程。
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指的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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