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除允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允许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4、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5、不予认定著名商标;
6、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7、与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一般情况下,基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但股东滥用权利的除外。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没有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下情形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3、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7、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8、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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