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2) 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3) 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
(4) 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
(5)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应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则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则按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两者所指的范围不同。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
两者的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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