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分为三级:
1、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 000元部分,税率按照20%计算,速算扣除数为0;
2、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为20 000 至 50 000元,税率按照30%计算,速算扣除数为2000;
3、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 000元,税率按照40%计算,速算扣除数为7000。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1、上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已经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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