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改房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二次出售。
2、房改房是按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的,房改房住满5年,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1、契税、印花税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
一般是按房屋售价的0.05%来缴交印花税。
2、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其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所谓当年成本价,指的是该房产实际上市出售的当年,由政府颁布的房改房成本价,也就是“今年”的成本价。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
3、个人所得税
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时间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
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一般来说,房改房上市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都不能再次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用公有住房(含廉租房),不能再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建房,也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房,政府有关部门也不将其列人无房户的政策范围。同时,也不再享受以后的货币分房的福利。如果其出售房改房未达到面积标准的,那么在将来的货币分房中,将按规定补差。
(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无需再审批。2002年以前,根据我国的有关政策规定,房改房上市先要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然后再由主管部门审批,只有具备上市准人证、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证三证齐全,才能获准上市交易。后来,为了简化手续,方便购房者,取消了房改房上市准人证和原产权单位同意两道环节,即房改房可直接凭房屋产权证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国土证可以在交易过程中补办,这种简化行政审批的决定,不仅可缩短房改房上市交易时间,而且还能够激活二手房市场,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拉动住房消费。
另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除原房屋买卖协议限制上市交易或法律规定不得上市交易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均可依法上市交易。取消了原规定的房改房须住满5年方允许上市交易的限制,在减免交易税费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为职工换购住房提供了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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