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聚众斗殴构成要件是什么?聚众斗殴如何定罪?

大律师网 2022-06-20    人已阅读
导读:多人聚集相互攻击的情况并不少见,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相关的刑法条款。甚至情节严重的,相应的处罚也会加重。遇到事情需要解决的可以报警处理,私下聚众斗殴只会使得事情的发展更加的严重化。关于这一方面的还涉及了许多其他内容,下面的话就跟随大律师网小编来一探究竟吧。

聚众斗殴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构成要件是什么?聚众斗殴如何定罪?

聚众斗殴如何定罪?

  聚众斗殴的判刑: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按照我国《刑法》第292条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参与了聚众斗殴,打伤他人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这就导致了斗殴的行为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对此应该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乃至更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至于立案的标准,如果是领导、谋划、带头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主动参与斗殴行为的人,会立即立案并且追诉。

  聚众斗殴构成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

  1、领导、谋划、带头的首要分子,应该立即立案并且追诉。

  2、积极主动参与斗殴行为的人,应该立即立案并且追诉。

  立案标准中的“组织”:

  就是说事先谋划好的、有一定企图的,将当事人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团队或团体进行斗殴行为。对于“组织”的认定,需要当事人有语言上的煽动和纠集,所纠集的人数也有规定,必须三人以上,这样就能够判定其有组织行为。

  立案标准中的“策划”:

  就是说为了达到预先的目的而事先规划好了方案,并且做了相关部署工作。对于“策划”的判定,需要当事人对整个斗殴过程有相关安排和分工,比如对于斗殴发生在什么时候、发生在哪里以及怎么样斗殴做了安排。就算当事人最后的斗殴行为没有完全按照事先的这种安排和分工,也不会对是否判定为斗殴的策划人产生任何影响。

  对于立案标准中的“指挥”:

  也就是发号施令、领导、分工等行为,对于“指挥”作用的认定,只要是当事人对斗殴人员进行指派、安排和分工的,都可以认定为“指挥”作用。这里说的“指挥”不单单是指在斗殴过程中随便说两句话就算的,而是要发挥统筹性作用,如果在整个斗殴过程中随机性命令、分配和教唆别人按照他的想法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殴打行为,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判定为发挥“指挥”作用。

  聚众斗殴是非常严重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如果斗殴严重的话最终致死了,那性质就完全变了,而对应的相关处罚也就会严重的多。所以大家遇事千万要冷静,切不可意气用事。

  以上就是聚众斗殴这一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