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必须要先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是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同时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的签订,首期购房款按规定比例交纳。
(3)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时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4)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按月才能申请贷款。
(5)个人的是信用良好的。
(6)没有其他数额较大能够影响贷款偿还力的债务。
(7)不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0%的每月支出偿还拟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各类住房贷款,家庭月收入扣除月还贷支出后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其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
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工作在五县(市)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一、借款申请人持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到管理处贷款专柜进行贷款资格的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二、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到约定评估机构办理房产评估手续,同时还要到房产部门登记办理网签手续。
三、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以及其配偶、卖方持贷款所需材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办理贷款手续(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进行信用查询,登记并打印《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组合贷款,需申请人持《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申请),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贷款登记信息审核后,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四、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本人(房屋的买方或卖方,涉及产权共有人的,需产权共有人一同办理)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在李沧区域购房的借款申请人将产权过户收件回执送李沧管理处)。
五、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借款人缴纳相关税费后,中心工作人员到房产登记部门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到帐后,借款人到贷款专柜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支付凭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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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