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人可以到当地公安部门直接查询是否立案,也可以通过报警回执联系警方。一般情况下,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可以尝试在管辖法院查询,通常都要等法院通知。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应该通知被害人,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开庭时间和地点,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
该制度规定: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犯罪嫌疑人方可以打电话询问相关主管单位,也可以委托律师跟进案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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