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诉案件,如果有想要撤诉就需要在法院宣布判决结果之前提出来,并且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撤诉的,必须要出现法定的情况。同时,已经撤诉的案件,除非有出现新证据或事实的,否则检察院也不能再起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一般而言,有两种情况的可以进行立案:
1.具有犯罪事实,且证据确凿的,需要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法院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对于公诉案件来说,要想结案主要有两种方式:
1.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判,并作出了判决书。
2.公安机关做出撤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同时日后也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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