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权的一方在对方探视孩子时,是否让对方接走孩子,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双方离婚的时候,就约定好了探视权一方不得接走孩子的话,那么抚养权一方可以拒绝对方接走孩子;
如果没有这个约定的话,那么探视权一方是可以接走孩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因为哪怕夫妻双方离婚了,孩子与双方的血缘关系是不可断绝的,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消失而消失,因此探视权也是,并不会被剥夺。只会因为一方有不适合探视的情况时,可以拒绝对方探视,但是这种情况消失时,对方依旧可以探视孩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上对于一个月可以探视几次,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通常而言是二到三次,具体还是由抚养方和探视方协商确定。
主要是因为,一个月探视次数过多的话,会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并且会给双方带来许多不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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