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派出所决定立案的时候,是会完成立案的通知告诉受害人或报案人的,即便无法立案,同样也是会进行通知的,如果报案人对结果感到有异议的,可以在一周之内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也会在一周内进行复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立案侦查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但如果逮捕嫌疑人后,侦查期就有限制,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相应的期限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拘留批捕阶段,公安机关需要在三十天之内申请批捕,同时检察院需要在七天之内做出决定,因此该阶段为三十七天。如果是侦查阶段,一般是两个月,但如果出现复杂的情况,经过上级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当侦查期满后,公安机关需要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的检查阶段会持续一到一个半月。最后,如果需要检察院提出公诉,那么法院会在二到六个月之间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派出所立案过后,就会展开相关的调查工作,如果在经过一系列的取证过后,发现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对于派出所而言是可以撤案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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