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进行传唤的时候并不代表就需要立案了,只有那些经过审查,不仅具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后,才会进行立案。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刑事传唤的时候是可以不用通知家属的,不过在进行传唤之前需要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文件,而如果是现场进行传唤,则需要出示工作证件。如果有需要,也可以直接的进行口头传唤,不过需要在笔录中标明。
从涉及的法律条文可以得出,进行传唤的时候,是不可以连续超过十二小时的,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情内容比较的复杂,且牵扯的方面比较的多,甚至可能需要采取逮捕就留的,面对这种情况,则可以再往后延长十二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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